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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学工处 [发表时间]:2021-09-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健全我校学生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学生成才的培养,以及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确保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及我校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

第二条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员,组长为关工委主任,副组长为关工委副主任,组员关工委秘书长及成员组成。

第三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监督及审批各处室用人申请等工作。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基本条件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学习勤奋,艰苦朴素者。

2.在家庭资助、享受学校奖学金后仍生活困难者。

3.因特殊情况造成严重经济困难者。

4.身体健康者。

第五条 勤工助学内容:

1.校内阅览室、图书室、琴房、宿舍及浴室管理。

2.幼儿园、亲子园教育教学管理。

3.生活服务、校园保洁等各项公益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申请、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申请程序:

1.每学年初由学校及有关处室提出固定岗位的设置计划(含岗位数量、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等),报送校关工委审批,计划内容应符合《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临时岗位是为一些临时工作而设置,用工计划也应及时申报。

2.学校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岗位,学生提出上岗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经校关工委签署推荐意见,并经设岗用工处室考核同意后,上岗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关工委公布上岗学生名单,以便接受学生监督。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学生管理:

1.设岗处室须指定专门老师对上岗学生进行管理,包括对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平时工作的指导监督;上岗人员的考核及工作表现的评定等。

2.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将间接对各个岗位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与岗位负责老师经常性的沟通与交流,协助岗位负责老师对上岗人员工作状况给予评定;定期发放勤工助学费用。

3.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岗位进行抽查,目的在于了解对上岗人员的评定是否合理有效、学生工作是否到位以及岗位负责老师的意见及建议。

4.学生必须服从供岗处室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中途退岗;如有特殊原因需中途退岗者须提前一周向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5.勤工助学工作岗位不得自行转让给他人,任何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名言从事与学生管理规定相违背的活动。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岗位或转让岗位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聘用资格。

6.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按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到岗,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工作时间及工作质量不合格者,酌情扣发酬金;工作任务完成出色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学生考核办法: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同学,应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具体考核条例如下:

1.所有参加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设岗处室进行管理和考核。

2.设岗处室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

3.设岗处室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其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考核的依据。

4.设岗处室负责老师按照处室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根据平时的工作记录对每个上岗学生进行考核,作为每学年末评选“优秀勤工助学学生”的依据。

5.所有上岗学生均有资格参加每学年一次的“优秀勤工助学学生”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在勤工助学中的实际表现及工作业绩。同等条件下,成绩优异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暂行)

第九条 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划拨,专款专用,并委托校关工委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使用。

第十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视岗位工作量、劳动强度和实际工作情况,每人每月报酬为70-100元不等,一般不高于100元;临时岗位每天的酬金为40元。每月由用人处室进行考核,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查制表,学生个人签字后报会计室按月统一发放。每月上旬发放勤工助学岗补助。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学生如在上岗期间出现违法违纪受通报批评或处分的现象,应立即停止其上岗并停发当月的酬金。

共青团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1年3月30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报送2021年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材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