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和调档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档条件
我校在籍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级。认定等级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中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指标得分,并结合江苏省特殊困难学生就学信息库信息、学生在校表现等由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确定。
1.一般困难: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指标参考得分51-110分。
2.比较困难: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指标参考得分111-160分。
3.特别困难: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指标参考得分161分及以上。
三、认定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四、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院(系)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及操作流程。
2.学生申请。学生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进行家庭经济信息采集,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操作手册》。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资助的学生;③在当前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以上学生可自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做强制要求。
3.学校认定。①辅导员(班主任)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议,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中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指标得分(院系导出下发各班),并结合江苏省特殊困难学生就学信息库信息(院系导出下发各班)、学生在校表现等,初步提出本班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②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各班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确定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困难学生认定除家庭信息采集、特殊困难学生就学信息库、学生在校表现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院(系)及班级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认定时间
1.老生认定建档时间:2021年9月13日至9月27日,各院系最迟于9月30日前完成江苏省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及认定审核等工作。
2.新生认定时间: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新生学籍信息尚未导入系统,待通知后再开展认定工作),各院系最迟于10月30日前完成江苏省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及认定审核等工作。
六、异议与申诉
1.班级评议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有认为经民主评议认定为困难学生的有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异议,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2.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核结果向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3.班级评议结束后,如果不符合建档必要条件的申请建档学生对班级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4.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申诉的同学反馈。
七、其它
1.院(系)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学生申请、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认定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2.在认定过程中要以恰当的方式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尊心和隐私,班级评议小组同学不得对外泄露家庭困难学生相关信息。
3.在认定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追回受助学生的资助款项。
4.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5.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6.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5%,如确实班级困难学生人数较多,超过建档比例,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班级评议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由院(系)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认定建档。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工处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