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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作者]:学工处 [发表时间]:2022-05-27 [浏览次数]:

各院系:

经研究决定,现将《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规定(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工处

2020年5月6日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贯彻落实国家、江苏省和学校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面向社会全日制招生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开学返校前,学生须做好个人防护,自觉戴口罩,不外出,不聚餐,不聚会;自觉接受当地医疗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当出现发热、咳嗽、腹泻、咽痛等疑似症状时,及时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并到正规医疗机构按照规范流程就诊。

第四条 开学返校后,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学生不得外出,如需外出,按照《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师生返校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上报审批。

第五条 返校学生必须入住学生宿舍、公寓,一律不准外宿。

第六条 学生返校后须严格执行“晨午晚检”“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按要求完成每日体温检测和健康打卡,若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腹泻、咽痛等可疑症状的,要立即报告辅导员、班主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生必须通过学校企业微信平台中每日健康信息调查版块完成每日健康打卡,或经学校允许采用其他方式报告个人健康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返校:

(一)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或疑似患者的;

(二)返校之日起前14天内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的;

(三)返校之日起前14天内有境外国家(地区)旅居史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

(四)返校之日起前14天内,具有发热(体温≥37.3℃)、咳嗽、腹泻、咽痛等疑似症状的;

(五)返校前未如实报告健康状况、行动轨迹和返程信息的。

第八条 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返校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校园的;

(三)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和共同居住的人员位置及变更信息、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疫情防控重要信息;

第九条 返校后,学生须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从学校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

(二)编造、传播谣言,转发不实信息,发表不当或错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多次未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

(四)不配合学校工作人员开展进出登记(扫码)、体温检测、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未经审批,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售卖防疫物资的;

(六)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的;

(七)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在隔离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

(八)组织参与或煽动他人阻碍疫情防控的;

(九)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十)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第十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规定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处分的程序与权限、处分的解除等按照《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中相关要求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程序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处分中所称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称“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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